文物普法
《文物?;しㄊ凳┨趵?/span>》
?;の奈?nbsp; 人人有责
本期大家带领大家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ㄊ凳┨趵?/span>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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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さノ缓褪〖段奈锉;さノ蛔院硕ü贾掌?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文物?;さノ坏谋曛舅得鳎Φ卑ㄎ奈锉;さノ坏募侗稹⒚?、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さノ坏谋曛舅得?,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三条 文物?;さノ坏慕ㄉ杩刂频卮?,是指在文物?;さノ坏谋;し段猓;の奈锉;さノ坏陌踩?、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さノ坏男奚?、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危害全国重点文物?;さノ话踩蛘咂苹灯淅贩缑驳慕ㄖ?、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